渝府發[2021]14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見附件1);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補償標準按照同一區片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土地補償費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重慶市稅務政策,重慶市稅務[詳情]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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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以下簡稱財稅6號公告)和《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號,以下簡稱91號公告)的規定,延長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為便于研發機構辦理國產設備退稅,我們修訂發布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研發機構,退稅管理,[詳情]
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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