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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發[2021]14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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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見附件1);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補償標準按照同一區片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二、土地補償費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安置補助費由區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中心城區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為38000元;其他區縣每個人員安置對象的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不低于35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不足的,由區縣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三、中心城區的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其他區縣的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不低于中心城區標準的80%,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中心城區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其他區縣每畝定額補償不低于8000元,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制定。
林地范圍內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五、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六、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稱“長期”,是指區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七、本通知所稱中心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
八、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13〕58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
1.重慶市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中心城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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