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告費,業務宣傳[詳情]
2021/7/7
29
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表辦多稅,省時省力又省心!”日前,特變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稅務主管張旭超通過電子稅務局順利完成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作為新疆稅務部門首批“稅務體驗師”,他給出了“非常滿意”的評價。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把解決市場主體的堵點、痛點、難點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發力點,將群眾辦稅“急難愁盼”的“問題清單”轉變為高效順暢的“滿意清單”,持續激發和釋放市場主體活力與潛力,努力打造一流稅收營商環境,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新疆,推進經濟發展[詳情]
2021/7/23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