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銷售額都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規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代開發票銷售額,增值稅[詳情]
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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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智殘”和“弱視”人員也屬于安置“四殘”人員的范圍,但這些人員必須具有勞動能力,能上崗。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②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③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④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⑤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⑥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稅收優惠,民政福利[詳情]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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