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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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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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