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第四條規定,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八項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總體情況、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及管理費用情況(包括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比例情況)等內容。
首次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經審計的前兩個年度的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慈善事業支出、管理費用和總收入的標準和范圍,按照《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的通知》(民發〔2016〕189號)關于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上年總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新設立或新認定的慈善組織,在其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當年,只需要符合本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條件即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社會組織條件是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公益性社會團體在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被公益性社會組織所代替。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九項條件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
第七條規定 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條規定,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 60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6000 萬元高于 8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 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800 萬元高于 4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400 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慈善組織中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 10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1000 萬元高于 5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 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500 萬元高于 100 萬元(含本數)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上年總收入為上年實際收入減去上年收入中時間限定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時間限定的凈資產。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用低于 20 萬元人民幣的,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限制。
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第四條規定,群眾團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三)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報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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