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將小微企業可以享受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理,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工作帶來點幫助,具體如下:
一、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上調至500萬元
2018年5月1日起,將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標準由50萬元和80萬元統一上調至500萬元。(財稅〔2018〕33號)
2、不超過15萬元/月或者45萬元/季免征增值稅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3、個人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5萬元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4、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無需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5、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6、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票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二、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 (財稅[2019]13號)
2、小微企業所得稅稅率
2019-202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5%)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0%)。(財稅〔2019〕13號)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2.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5%)。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3、中小微企業折舊優惠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 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三、個人所得稅
1、個體戶經營所得不超過100萬元減半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四、印花稅
1、與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免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資金賬簿減半 其他賬簿免征
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財稅【2018】50號)
五、六稅兩費優惠
1、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50%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具體適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 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六、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稅費延緩繳納
1、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3個月
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2、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6個月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3、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6個月
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4、部分稅費的范圍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5、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定義
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
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6、銷售額的定義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希望以上內容庫有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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