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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職能定位是什么?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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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既是對稅務機關征稅權的確認,也是稅務機關不可放棄的職責。稅收征管程序制度的核心任務是解決具體納稅義務的確定和實現問題,確定稅額(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是整個征管程序的核心,也是欠稅追繳、強制征收、稅務救濟的前提。現行征管程序中,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自我評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對少數違法納稅人的特別調查程序,只能由納稅評估來履行確定稅額的職責。現代民主法治制度以納稅人誠信推定為原則,同時也基于經濟效率考慮,只對少數申報有誤或未申報的納稅人,才通過納稅評估作出確認或更正決定。所以,納稅評估應該是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依法對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等作出的確定或調整,也就是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確定或調整。在此,納稅評估程序的設置,既彰顯了國家征稅權力對納稅人自我評定結果的確認或調整(權力行為),同時也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適用稅法自我評定過程的一種行政指導(服務行為)。因為在申報納稅方式下,稅務機關行使納稅義務評定確認權,并非基于對納稅人的不信任,而是由于現代經濟活動的復雜性以及稅法計算的專業性,通過稅務機關行使評定確認權,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在這里,評定確認權更多地體現了一種指導、教示和服務的功能,也較好地解決了稅務機關行政權力與納稅人法律責任失衡的問題,這是現代行政法治理念下國家與納稅人關系之精要。
稅務稽查則以違法調查為其工作目標,稅收征管法對其職能定位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納稅評估與其的區別是,納稅評估通過對課稅要件事實的分析、甄別,確認或調整應納稅額,目的是幫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納稅義務以實現稅收公平;稅務稽查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為目的,通過對少數稅收違法行為的懲處以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因此,納稅評估主要關注納稅人申報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掌握的涉稅信息所形成的涉稅事實應該繳納多少稅款;而稅務稽查關注的焦點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除了追繳稅款,還要讓違法納稅人付出更大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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