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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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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個人所得稅年度預扣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三)、(四)項,符合“(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情形,納稅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稅款多退少補。
2.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專項附加扣除材料給主管稅務機關,那么主管稅務機關會把資料再傳給扣繳義務人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納稅人既可以選擇納稅年度內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年度終了后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直接在稅務機關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稅務機關不會再告知扣繳義務人相關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3.贍養老人的分攤扣除,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協議?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分攤協議等資料需要留存備查。
4.納稅人的父母有一方滿60周歲,另一方不滿60周歲,可以享受贍養老人扣除嗎?
答:納稅人贍養一位以上(包括一位)年滿60歲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獨生子女可采取三種分攤方式(均攤,約定分攤,指定分攤),但不管哪一種,最多不能超過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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