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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如何納稅調整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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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一、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企業所得稅對屬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成本費用實行追索調整,其主要目的也是為防止企業人為調節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也會涉及到虧損彌補時限問題。但對有的未扣除項目,比如發放以前年度未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或補繳以前年度的社保、工會經費、稅費等,因企業所得稅對該類項目是在實際繳納的年度依法扣除,因此不需追索扣除。
二、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之所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主要是考慮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少繳稅款的,根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可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
三、追補調整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追索所屬年度扣除后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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