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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政府補貼,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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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日常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取得的各類政府補貼,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2021年12月,甲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撥款2000萬元,系對甲公司2021年執行國家計劃內政策價差的補償。
甲公司A商品單位售價為5萬元/臺,成本為2.5萬元/臺,但在納入國家計劃內政策體系后,甲公司對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用戶銷售A商品的售價為3萬元/臺,國家財政給予2萬元/臺的補貼。2021年甲公司共銷售政策范圍內A商品1000件。
那么,甲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撥款2000萬元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及應用指南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如果企業已經實際收到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如果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尚未收到補助資金,但企業在符合了相關政策規定后就相應獲得了收款權,且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應當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接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稅務處理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本例甲公司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按照銷售A商品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不屬于不征稅收入。
注意事項
一、增值稅
取得財政性資金時,判斷是否“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
二、企業所得稅
1.取得財政性資金時,判斷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還是“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2.取得財政性資金時,判斷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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