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21年2月兌現上年激勵措施,獎勵某高管住宅一套,具體賬務處理為借:管理費用230000貸:開發產品230000,請問這么處理正確嗎?如果錯誤,該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品稅閣解析】《<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會計處理錯誤。正確的會計處理應該為:(假定企業采取一般計稅方式,該住宅市價70萬元)
借:管理費用 76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63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76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3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30000
貸:開發產品 230000
各稅種納稅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這個規定,該業務視同銷售,應按該住宅市價補提銷項稅額63000元。
二、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二關于營改增后視同銷售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納稅人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因此,應按該住宅市價調增收入700000元。同時,對應的扣除項目(土地成本、開發成本、加計扣除、稅金等)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允許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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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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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自產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在企業所得稅上屬于視同銷售,企業應納稅調整如下:
1、計提的銷項稅調減所得額。在企業現在的會計處理下,該筆業務的損益=-23000(管理費用);而基于正確的會計處理前提下,該業務準確的應納稅所得額=700000(收入)-23000(主營業務成本)-763000(管理費用)=-86000,二者相差86000-23000=63000。這個63000元其實就是補提的銷項稅額,因此予以調減所得額。
2、補繳的土地增值稅調減所得額。(假如計提銷項稅后產生增值稅應納稅額,則城建稅等附加稅也應調減所得額)
3、視同銷售收入700000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計提基數。
四、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應按市價700000元并入當月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稅。
2008年10月的解答——
使用自產產品如何稅務與會計處理?
問:我企業生產一種類似于彩票機的電子產品,為業務便利將自產的“彩票機”作為售貨機使用。請問該自產產品的會計,稅務怎么處理比較好?
答:這種情況的自用自產產品,會計上因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所以不確認收入,只結轉成本。按照《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的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在稅務方面,自用自產貨物要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等。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前述用途時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可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中關于對“企業對外捐款資產在計算所得稅時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及進行納稅調整”的有關解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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