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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編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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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一、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公告)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號公告)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公告)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公告)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公告)
二、政策要點
1.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
(1)扶貧捐贈;(2)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捐贈;(3)杭州2022年亞運會捐贈;(4)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捐贈);(5)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
三、注意事項
1.“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公告)執行。
2.扶貧捐贈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3.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
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四、案例解析及填報
捐贈涉稅事項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關聯表單,如圖:
A企業為生產防疫口罩企業(一般納稅人),2020年度利潤總額90萬元。主營的防疫口罩不含稅價10元/件,成本價8元/件。將自產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贈給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已取得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該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購進時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稅額為1萬元。
1.會計處理如下:
(1)自產貨物用于免稅銷售的,其耗用的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
借:庫存商品 1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 000
(2)自產貨物用于對外捐贈的,應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疫情捐贈支出(實物捐贈支出) 103 000
貸:庫存商品 90 000(含進項稅額轉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000
(3)單位將自產貨物,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13000
貸:營業外收入 13000
2.填報方法(本指引不考慮其他稅費)
(1)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90000元(含轉出進項稅額10000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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