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政策執行至2021年12月31日,請問該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注銷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前納稅人注銷,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不再進行相應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加計抵減額的結余,包括正數也包括負數。 增值稅,增值稅改革[詳情]
熱點問答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剩余月份發放工資時補充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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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拿不準哪些個人所得需要繳納,哪些是減、免、緩、扣和暫不征收的,今天稅小皖按照文件后先順序,給你編排好了,需要繳納的9項,減征的3項,免征的27項,暫緩征收的1項,扣除一定標準征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籌劃[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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