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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于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期間經常發生借款行為,按期申報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時,“稅目”欄次下沒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寫在按次申報中?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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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應稅合同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生業務的,也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因此,企業經常發生借款行為且未做“印花稅”稅(費)種認定的,應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新增“印花稅”稅(費)種認定信息后進行印花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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