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數據賦能“精細服務” 加速釋放市場主體活力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現代化稅務建設提供了實踐指導。上海稅務部門以“建設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應用效能的智慧稅務”為總體目標,把“便民利民”放在第一位,把“以數治稅”理念貫穿始終,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將規模大、類型多、價值高、顆粒度細的海量稅收數據嵌入業務流程,在政策宣傳、事項辦理中實現為納稅人繳費人精準畫像、主動推送、分類管理,有力推動了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為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加注了“催化劑”和“稅動力”。 上海市,稅收服務[詳情]
202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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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放管服”持續釋放改革紅利
“我們將按照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和稅務總局的最新部署,切實貫徹,立刻行動。”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黨委書記、局長張有乾日前表示,北京市稅務部門正以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契機,醞釀推出更多稅務“放管服”實招硬招。 貴州省,放管服[詳情]
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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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告費,業務宣傳[詳情]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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