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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熱點問答 自然人出售者銷售報廢產(chǎn)品“反向開票”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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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yè)向自然人報廢產(chǎn)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的規(guī)定,自然人出售者應當在“反向開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開票”并預繳了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那么應當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間自行辦理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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