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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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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民事責任。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這是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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