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銷售額都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規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關于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代開發票銷售額,增值稅[詳情]
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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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保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實施,規范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稽查局辦理稅務稽查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稅務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實施。稽查局主要職責是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稽查局具體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稽查局辦理稅務稽查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
第六條?稽查局應當在稅務局向社會公告的范圍內實施稅務稽查。上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案件辦理的需要指定管轄。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 稅務稽查,稽查流程[詳情]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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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告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期間,用人單位(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含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總體費率均為1%。 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稅務[詳情]
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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