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
1.2024年購買新能源汽車有什么樣的車輛購置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2.車輛購置稅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第三條規定:購置應稅車輛的納稅人,應當到下列地點申報納稅: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七條規定,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發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生之日。
(三)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1-使用年限×10%)×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
舉例說明:
小王是一名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置了一輛不含稅價格為20萬元的國產小汽車自用并享受免稅,當時未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使用5年10個月后轉讓給自己的父親,免稅條件消失,小王的父親此時需要補繳多少車輛購置稅?
應補稅款=20×(1-5×10%)×10%=1(萬元)
4.企業2024年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5.2024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應何時進行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7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
操作篇
6.用人單位辦理社保費申報繳納的渠道有哪些?
答:參保職工50人(含)以上的用人單位,建議使用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參保職工50人以下的用人單位,建議使用江蘇省電子稅務局,也可以使用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
7.社保費管理客戶端下載路徑是什么?無法下載如何處理?
答:下載路徑①:江蘇省稅務局官網→下載中心→涉稅軟件→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



下載路徑②:江蘇省稅務局官網首頁“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飄窗下載(右下角)。

無法下載可能與瀏覽器有關,建議更換瀏覽器,或清除瀏覽器緩存后再進行下載即可。
8.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初始密碼是什么?
答:初始密碼為該單位任一單位編號(社保編碼)后六位。若忘記密碼的,可前往主管稅務機關大廳重置。
9.用人單位如何給辦稅人員設置申報權限?
答:使用社保費管理客戶端申報的用人單位:進入社保費管理客戶端首頁-【用戶管理】可以設置權限。
使用電子稅務局申報的用人單位:進入電子稅務局-【我的信息】-【賬戶中心】-【人員權限管理】-【現有辦稅人員】-【管理】可以設置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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