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假設2021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具體應該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2021年第二期)》明確,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根據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區分為費用化和資本化兩種情況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具體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制造業企業所得稅,企業稅籌[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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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提供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
申報前,納稅人通過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提供納稅申報的基本信息。
每個稅種的稅源明細表根據該稅種的稅制特點設計。首次填報后,稅源信息沒有變化的,確認無變化后直接申報;稅源信息有變化的,更新維護數據后再進行申報。例如,7月份,某企業要申報2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6月份購銷合同印花稅,以及當年的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稅源信息在以前年度已經采集而且沒有變化,那么,在7月份,該企業只采集印花稅稅源信息即可。 行為稅,稅源信息[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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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試點企業稅收,教育行業稅收[詳情]
2021/6/30
26
企業對哪些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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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住房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房屋租賃稅收,個人所得稅[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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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進行捐贈是否可以扣除?對公益性群眾團體有何要求?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規定:“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公益捐贈稅收,公益慈善機構[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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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技術合同、租賃合同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貼花稅,印花稅[詳情]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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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本公告),明確了6項企業所得稅政策操作執行口徑。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具體措施,是推進精確執法、精細服務、精準監管、精誠共治的具體體現。現就該公告具體內容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 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支出[詳情]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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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1.如果個人所得稅年度預扣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第(三)、(四)項,符合“(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四)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情形,納稅人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稅款多退少補。 個人所得稅,稅務[詳情]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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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的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郵寄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1997〕147號印發,根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詳情]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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