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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擴大綜合申報范圍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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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擴大綜合申報范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申報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擴大綜合申報范圍,即在實現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綜合申報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契稅、環境保護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等稅(費)種的申報及繳款。各稅(費)種納稅期限不變,綜合申報可以同時支持納稅期限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報。綜合申報是優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創新內容,也是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二、不適用綜合申報的情形
1.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例:A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該納稅人在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版)》時,暫不能通過綜合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2.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及環境保護稅跨區申報。
例:B納稅人注冊地在X區,在Y區有一套自有房產,該納稅人在Y區稅務機關進行跨區稅源信息報告后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在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時,暫不能通過綜合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3.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預繳申報。
例:C納稅人在預繳稅款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時,暫不能通過綜合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三、綜合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稅費申報及繳納”模塊進行綜合申報,實現多稅(費)種一次申報、一次繳款。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納稅人在2023年1月份申報期申報的稅(費)種可以選擇綜合申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同時廢止。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擴大綜合申報范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9號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221201175044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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