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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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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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