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文件規定:“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 計稅貼花,納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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