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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公告:發票流向與實際業務流向不一致,需要進項稅轉出!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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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獻給開多家公司的老板和財務人閱讀和評論!
成立一家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這樣不需要發票的小規模企業來處理,需要開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來開票,似乎很完美!
就在2017年1月27日,新疆哈密稅務局發布了一則稅務處罰公告,專門針對這種關聯公司開票的問題作出了處罰!
新疆某運輸公司在2014年-2015年期間將自有車輛租賃給哈密市A物流有限公司,并雇傭該公司為其進行倒短運輸。但該項由A公司承接的倒短運輸業務,對應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卻由新疆B物流有限公司(A的關聯單位)開具,涉及發票總金額為394,848.81元,稅額43,433.37元,該發票已于2015年4月認證并申報抵扣。
經核實該公司取得該發票流向與實際業務流向不一致。應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金43,433.37元。
仔細找到相應的處罰依據,希望看到文章的朋友一定要記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這一條,隨著最近幾年企業類型的增加,業務的復雜程度增加,似乎變得越來越模糊。此處的哈密稅務局的判例給大家一個警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很明顯,上面的發票屬于不符合稅務總局規定的扣稅憑證了,必須做出進項稅轉出!
其實此處稅務的處理還是比較謹慎的,如果給B公司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后果可能很嚴重了!
通過這個案例給廣大的納稅人發出警告:
1、所有的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必須要和實際業務一致,不管他是否是關聯方!舉個例子來說明,X公司把房屋改造工程承包給M公司,無論M公司怎么分包,只有M公司開給X公司的增值稅發票才可以抵扣!
2、增值稅涉稅風險大,不要冒著風險進行決策!
對于現在三流一致問題,作為一線的財務人員一定要重視,不要混淆視聽。雖然現在很多專家都在各種出招,但是專家總歸不在一線工作,你們企業出了問題,他們也不會承擔責任的。所以一定要做到資金流、物資流、發票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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