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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稅費類(2022年12月熱點問題)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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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熱點問答
1. 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自何時起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2.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應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繳納的,需要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第一條規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應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收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3.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繳費地點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第三條規定,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因此,繳費人因建設項目占用或臨時使用林地、草地的,原則上向林地、草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費。此外,項目如涉及跨市縣的情形,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具體安排有關規定執行。
4.稅務部門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使用哪種票據?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第四條規定,稅務部門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5. 湖南省繳費人申報繳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稅〔2022〕20號)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繳費人依照《核定告知單》或排污權交易合同,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稅務部門開具繳費憑證。
6. 湖南省繳費人繳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后需要退庫的,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稅〔2022〕20號)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7. 湖南省繳費人如何申請緩繳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答:根據《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稅〔2022〕20號)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排污單位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確有困難的,或政策允許緩繳的,可按管理權限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緩繳申請,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征收部門按財政有關規定辦理。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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