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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類(2022年5月熱點問題)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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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熱點問答
1.辦理《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需要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件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的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十條第二項第2目廢止)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外貿企業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文件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文件規定:“十二、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需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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