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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12366熱點問題2021年第5期
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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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熱點問答
1.云南省土地增值稅新舊房劃分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并轉讓的商品房,應按照轉讓新建房的政策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列入固定資產或者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過5年以上轉讓的,按舊房轉讓處理。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和個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過3年以上轉讓的,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購買房屋再轉讓的,屬轉讓舊房。”
2. 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用父母的拆遷款買房落戶在子女名下是否有契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批復》(國稅函〔2005〕903號)的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精神,城鎮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適用的對象,應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共有住房的承租人。因此如果之前的房產子女不是共有人,新購房產父母也不是共有人的不可以享受此項優惠。”
4. 企業改制,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一、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自執行之日起,企業、事業單位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符合本公告規定但已繳納契稅的,可申請退稅;涉及的契稅尚未處理且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5. 財產與行為稅是否應合并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的規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納稅人新增稅源或稅源變化時,需先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附件2)。《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3)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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