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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12366熱點問題2021年第11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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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熱點問答
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中中小微企業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以下稱制造業小微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哪些稅費?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企業2018年4月份和對方簽訂了合同,4月份就發貨了,是采用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現在成為一般納稅人后能不能開原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按照原來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4.若繳費人在電子稅務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時,常規申報列表中沒有申報表,如何處理?
答:遇到此類情況,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我的信息-納稅人信息-稅費種認定信息模塊或咨詢員通過金三系統核實是否存在有效的稅(費)種認定信息,若稅(費)種認定信息無效或不存在,請到稅務機關進行認定,認定后在稅務端【登記認定信息更新】模塊進行信息更新。
5. 目前符合什么條件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第一條規定,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見附件1。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1/11/25/art_3855_55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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