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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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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國稅系統各級稅收票證單位,稅收票證管理員,稅收票證用票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印制、領用、保管、使用、結報、核銷、核算各類稅收票證。
二、稅收票證用票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與稅收票證管理人員之間,基層國稅機關與上級或所屬國稅機關之間,應當按規定的時限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手續。
(一)屬于《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辦理稅收票款的結報繳銷。
(二)屬于《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按“雙限”規定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額度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并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為保證稅款安全和入庫及時,確有必要時,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和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結報期限或下調額度。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稅款,應當視代征代售人實際情況的差異,對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規定差別化的結報期限和額度,并書面將結報期限和額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過30天,所定額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款解繳期限一并辦理結報繳銷。
(四)其他情況。各種稅收票證的結報繳銷時限、基層國稅機關向上級或所屬國稅機關繳銷稅收票證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各稅收票證核算單位、稅收票證用票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應當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及時進行登記和核算,按月結賬,按月編制《稅收票證用存報表》并報送主管單位或上一級國稅機關。
四、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均利用稅收征管系統稅收票證管理模塊對稅收票證進行實時監控管理和核算,可以不再設置紙質賬簿和報表。但在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未納入征管系統監控管理的環節,如:國稅機關將稅收票證發放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環節,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使用稅收票證環節等,國稅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范,分稅收票證種類設置《稅收票證結報繳銷手冊》,根據《稅收票證領發單》、《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單》、《稅收票證損失核銷報告審批單》等憑證逐筆手工登記,對各種稅收票證的領發、開具、開具作廢、損失核銷、停用和批量作廢的數量、字軌和號碼逐筆進行登記核算。手工記賬所用的紙質賬、冊、表、證、單、書等由各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樣式制作使用。
五、各稅收票證核算單位、稅收票證用票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對結存的稅收票證應當按月進行盤點,發現結存稅收票證實物與賬簿記錄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報告上級或所屬國稅機關。
六、納稅人申請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國稅機關應當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文書式完稅證明。具體開具辦法是:征收分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基層國稅機關負責稅收完稅證明申請受理、數據核對和開具工作。納稅人向基層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申請中需注明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納稅時段、繳退稅總額、證明用途、經辦人姓名、經辦人身份證號并加蓋企業印章(無印章的個人納稅人由納稅人本人簽名)。為保證納稅人納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基層國稅機關受理申請時應查驗申請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基層國稅機關稅收完稅證明的申請受理人員依據綜合征管系統數據和納稅人提供的紙質憑證資料對納稅人提供的繳、退稅數據進行核實,確認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后,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開具完稅證明,完稅證明在加蓋稅收征稅專用章后生效。
完稅證明應當同時反映特定期間納稅人的繳庫和退庫情況。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收入核算部門應當按月對基層國稅機關所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的真實性進行檢查核實。
七、固定金額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在我省國稅系統暫不使用。
八、本公告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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