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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納稅協議允許和禁止的情況有哪些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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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2011號稅收征管令規定,對于不能按時繳納或按照稅收征管公告規定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部可以延長繳納期限。
稅務部應向納稅人提供支持和幫助,為其提供履行納稅義務的必要條件。因此當納稅人無法同時繳納所需的稅款時,重要的是通過簽訂延期繳納協議和建立負責任的制度來創造納稅人受到公平對待的環境。
考慮到這一點,稅務部根據第 983/2008 號稅務行政公告第 32 條第 2 款賦予的權限發布了第 142/2011 號稅收擴展指令。
一、允許延期納稅的條件
(一)根據本指南,滿足以下條件時,延期納稅是允許的:
1.納稅人無法立即支付稅款。
2納稅人在收到納稅通知書或稅務評估通知書時不屬于高風險的;
(二)納稅人只有提供跟稅務負債相稱的銀行保函,才允許拍賣資產或競標出售資產。
二、不允許延期納稅的條件
(一)根據指南,以下是不允許延期納稅的情況:
1.報稅時應繳納的稅款
2.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能清償債務的。
3如果延長納稅期,所需的欠稅金額低于指令中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納稅人
1.如果您在納稅年度內處于高風險中,
2. 托管清償債務的資產
3.如果出價出售留置權。
總之,只有在您提供與債務相稱的銀行擔保時,才能授予延期付款。
但是延期納稅需要注意的是,罰金和利息繼續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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