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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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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的規定,“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一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依法辦理登記,并向民政部門備案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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