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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電子稅務局代開發票功能的溫馨提示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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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部署要求,云南省電子稅務局已對代開發票功能進行相應調整,具體調整內容如下,請知曉。
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新增以下內容:
(一)小規模納稅人若代開發票月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季度30萬),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在代開發票時全免。
(二)小規模納稅人若代開發票月銷售額大于10萬(季度30萬)小于等于15萬(季度45萬),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規則如下:
1.若本次代開發票前,月代開發票累計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或季度小于等于30萬),但累計本次代開預繳后大于10萬(或季度大于30萬),則在錄入本次代開銷售額時彈窗提示“該納稅人本月(或季度)銷售額已累計超過10萬(30萬),兩項附加費不適用財稅〔2016〕12號文件免征政策,適用財稅〔2019〕13號文件減半政策。”,同時減半補征本月(或季)全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計征依據為代開專票累計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2.若本次代開發票前,月代開發票累計銷售額已大于10萬(或季度大于30萬),則在錄入本次代開銷售額時彈窗提示“該納稅人本月(或季度)銷售額已累計超過10萬(30萬),兩項附加費不適用財稅〔2016〕12號文件免征政策,適用財稅〔2019〕13號文件減半政策。”,同時減半征收本次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申報的月增值稅銷售額大于10萬(季度30萬)時,若月代開發票累計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季度30萬),且存在月代開專票的銷售額時,需要在申報環節一次性征收當月全部代開專票對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中新增以下內容:
(一)小規模納稅人若代開發票月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季度30萬),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在代開發票時全免。
(二)小規模納稅人若代開發票月銷售額大于10萬(季度30萬)小于等于15萬(季度45萬),征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規則如下:
1.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無增值稅稅額,不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2.若本次代開發票前,月代開發票累計銷售額小于等于10萬(或季度小于等于30萬),但累計本次代開預繳后大于10萬(或季度大于30萬),則在錄入本次代開銷售額時彈窗提示“該納稅人本月(或季度)銷售額已累計超過10萬(30萬),兩項附加費不適用財稅〔2016〕12號文件免征政策,適用財稅〔2019〕13號文件減半政策。”,同時減半補征本月(或季)全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計征依據為代開專票累計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在代開環節只繳納增值稅而未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況下,系統限定不得開具發票,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情況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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