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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煤炭企業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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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8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
五、對于直接用于煤炭生產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煤炭企業的其他占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土地使用稅。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未利用塌陷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4號)規定:“一、對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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