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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稅函[2021]28號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關于新平**公司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的批復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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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國家稅務總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稅務局關于將新平**公司納入增值稅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的請示》(新稅發〔2021〕5號)已收悉,經上報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審批,現就相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關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試點工作相關規定,新平**公司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且在省交通運輸廳備案,已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新平**公司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的批復》(云稅函〔2021〕70號),同意該企業納入云南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二、國家稅務總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稅務局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規定,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監督管理,防范增值稅發票管理、使用風險。
三、試點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四條(三)項的規定,于每月增值稅申報征收期內,將上月代會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代會員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款繳納情況逐份造冊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備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檔工作,深入、動態掌握企業試點工作開展情況。
四、試點工作展開后,主管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聯網物流平臺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成效。同時要加強試點企業的管理,對未按照有關規定,違規代開專用發票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新平**公司納入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企業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玉溪市稅務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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