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任職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是表明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的一種書面協議,只要是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個人與用人單位實質上構成任職受 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個人所得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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