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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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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企業提供經濟支持,以鼓勵或扶持特定行業、地區或領域的發展,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近年來,為促進經濟發展,我國政府對一些特定領域和特定行業增加了財政資金傾斜的力度,很多企業在與政府的經濟交往中取得了政府的財政資金。經常有人問,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就是政府補助,不用繳稅吧?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怎么進行會計處理?鑒于這些問題常常有人搞不清楚,甚至很多的財務人員也弄不清楚,今天專題說說這個問題。對企業而言,并不是所有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都屬于政府補助,除政府補助外,還可能是政府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或者政府購買產品、服務所支付的對價。也就是說,企業取得財政資金主要有三大類,政府補助、政府對企業進行的投資、政府向企業購買產品或服務。這就要求企業首先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對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所歸屬的類型作出判斷政府補助資金具有兩個特征(一)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必須是來源于政府。(二)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關于無償性,如果是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的,屬于政府采購行為,不屬于政府補助。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收入的前提是銷售所收入或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程度的,那么該補貼就應當繳增值稅,其他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根據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那么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什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是不是只要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就屬于上述不征稅收入的范疇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政府補助收入的納稅問題總結如下:不是所有的有專項用途的政府資金都是政府補助有些政府采購項目使用的資金有專項用途但是不屬于政府補助資金,比如電子商務進農村項目使用的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其用途是用于電子商務進農村項目,但是該項目絕大多數承辦企業取得該資金是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獲得,需要按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規定向政府提供相應的貨物、服務等對價,不具有無償性,且相關項目承辦企業無法取得資金撥付文件,因此不能屬于政府補助,而是政府采購。屬于兩個平等主體間的經濟行為,企業應當正常納稅。注意事項企業將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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