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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指引》《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將分散于不同稅種單行文件中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分類匯集、全面解讀,便于不同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及時全面知政策、會操作、能享受,推動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服務稅收[詳情]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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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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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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