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 增值稅,免征增值稅[詳情]
通過先增資、后定向減資的方式實現股權架構調整,是為了避免股權轉讓的巨額所得稅,不公允增資沒有稅收風險,但不同比例減資風險極大! 股權架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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