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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履行貨物交付義務,如何與對方當事人交涉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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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運動器材的企業,在疫情期間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不能按時履行貨物交付義務,應當如何與對方當事人交涉,我們還需要做出哪些必要行動?
?你公司受到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無法按時履約的事實,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取得對方關于通知有效的確認和留存證據。
此外,你公司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己方受到疫情影響的相關證明,一般包括疫情發生地政府部門就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管制措施的公告、確診通知、隔離通知等。
同時,你公司還應就延長合同履行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內容等問題與相對方積極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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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上海高院關于涉疫情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12個問答(問答之三)》問題3……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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