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回已核銷的貸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收回已核銷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貸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貸款”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貸款”科目;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或者采用簡化處理,即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會計問答[詳情]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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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 政策征管,企業所得稅[詳情]
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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