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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發票開具流程熱點問答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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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熱點問答
1.《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中的“機動車發票”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2.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如何適用《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二)項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的規定?
答: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的,“規格型號”欄可以為空,但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因為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需按照《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發票開具信息與對應的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已經能夠確保下游企業正常讀取購進機動車信息并開具機動車發票。所以,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不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稅務部門和工信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提升下游企業獲取購進機動車信息的效率。
3.《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后,對制造日期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機動車,如果沒有取得車輛信息,還能銷售嗎?如何開具發票?
答:《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對于企業所銷售機動車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可按《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銷售2021年4月生產的機動車,按照《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4.5月1日,機動車票面調整之后,之前申領的發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5.在機動車發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答:一是,為了最大限度為企業服務,稅務機關在發票領用方面實施動態管理。主管稅務機關結合銷售方生產經營情況和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滿足企業經營中對發票的需求。
二是,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能夠讀取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并開具發票,可以提升機動車發票開具的便捷性和準確性。
轉載連接: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rdwd/202108/t459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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