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該不該交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詳情]
2021/11/17
34
朱青: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 推進稅收現代化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辦、國辦第三次印發稅收征管改革方案。《意見》不僅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稅務工作的持續高度重視,也為“十四五”期間高質量推進稅收現代化指明了方向。
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狠抓“放管服”改革,稅費服務和稅務執法的規范性、便捷性、精準性取得長足進展,社會滿意度不斷提高,《意見》對此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意見》也結合新發展階段需要,對下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描繪出了我國稅收征管現代化的宏偉藍圖,體現出未來國家治理現代化在稅收領域的要求。 吉林省,服務納稅[詳情]
2021/7/15
33
稅務最新條例
國務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免稅優惠,納稅義務[詳情]
2021/11/16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