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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河南)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因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規劃調整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原因產生利息,以及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違約金,是否計入契稅計稅依據?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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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熱點問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定:“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對于因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規劃調整補交土地出讓金等原因產生利息,以及因逾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產生違約金,形式上均為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性質上均屬于土地使用權承受方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所“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因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相關規定計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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