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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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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困難企業發展,方便廣大納稅人及時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于2017年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2017年2號公告),該文件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幫助相關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力度,減輕困難企業稅收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與2017年2號公告相比,擴大了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情形范圍、降低了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核準條件。《公告》內容由六個方面組成:
(一)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具體情形
在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情形方面,《公告》在2017年2號公告基礎上,考慮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形勢,對困難減免稅情形進行了明確:繼續對“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較大損失的”“因完全停產或者歇業達半年以上,無法繳納稅款的”“因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因素導致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因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導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因承擔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務或者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導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五類情形予以困難減免稅,并增加了“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導致納稅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情形,更加符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與困難減免稅實際。
(二)明確了困難減免稅需提交的材料
《公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結合云南實際,明確了在云南省范圍內納稅人在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時,需提交符合要求且具有針對性的各項相關材料。
(三)明確了核準流程和時限
《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時間、核準機關、辦理流程及時限進行了明確。同時,增加了“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遭受較大損失導致納稅確有困難的”,在困難情形發生后,也可在當年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的規定。
(四)明確了核準條件
《公告》針對第一條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六種具體情形,一一對應明確核準的條件,便于納稅人及時、準確申請困難減免稅。
1.《公告》對“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較大損失的”“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等導致納稅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因完全停產或者歇業達半年以上,無法繳納稅款的”三種情形,明確了應當符合“資產損失率(資產損失率=損失資產/資產總額×100%)達到20%以上”或者“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虧損率(年度虧損額/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應達到15%以上”條件之一,降低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門檻。
2.在2017年2號公告基礎上,考慮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特別是疫情給市場主體帶來的影響,對困難減免稅核準條件進行了降低,計算資產損失率由30%降低到20%,計算所屬年度虧損率由25%降低到15%,完全停產或者歇業的時間由一年縮短到半年。
3.明確了三類“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標準,有利于減免稅核準的落實。
(五)明確不予核準的情形
從扶持市場主體的角度出發,禁止性規定不宜設定過多,《公告》對不予核準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設定了兩種情形。
(六)其他事項
根據基層意見,《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時間、數據、會計術語的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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