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未及時取得有效憑證,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在什么期限前取得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 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稅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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