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詳情]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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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應當如何開具發票?[詳情]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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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熱點問答 問: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詳情]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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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詳情]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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