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集成電路、工業母機、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發生留抵退稅或留抵稅額抵減欠稅(以下簡稱“留抵抵欠”)后,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是否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的留抵稅額,是按規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適用三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留抵退稅或留抵抵欠后作進項稅額轉出時,不需要調減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簡易計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在申報加計抵減時的本期發生額中直接扣減,還是通過本期調減額方式調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公告等文件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適用免稅政策、簡易計稅政策對應的進項稅額,屬于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直接在進項稅額中扣減后再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如相應進項稅額已抵扣,又通過進項稅額轉出欄次轉出,在抵扣時應按照抵扣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生額”;在進項稅額轉出時,通過“二、加計抵減情況”第3列“本期調減額”調減。
3.納稅人2023年適用三項加計抵減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三項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2023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4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還需要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納稅人由于不符合條件不再享受三項加計抵減政策,不能繼續計提加計抵減額,但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仍可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如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不足以調減,則需按規定補征相應稅款。
4.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三個月前出口的一批貨物已經辦理退稅,現在因質量問題退回來了,應該如何處理?
貴公司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需要補繳已退稅款。隨后貴公司可憑該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5.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6.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能否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二十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根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規定:“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及時查詢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不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8.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內容是什么?如何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2023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3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匯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9.哪些人需要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匯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3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匯算。
10.哪些人不需要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2023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
(一)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11.納稅人可通過什么渠道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為便利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稅渠道。納稅人可優先通過個稅APP及網站辦理匯算,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稅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12.納稅人應在什么時間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五條規定,2023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13.納稅人在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可享受的稅前扣除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在2023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匯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二) 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三) 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納稅人與其配偶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的,以及與兄弟姐妹共同填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需要與其他填報人溝通填報扣除金額,避免超過規定額度或比例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填報不符合規定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等渠道進行提示提醒。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對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暫停其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14.納稅人如何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補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十條規定,
…… ??
(二)辦理補稅
納稅人辦理匯算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POS機刷卡、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郵寄申報并補稅的,納稅人需通過個稅APP及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及時關注申報進度并繳納稅款。
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申報補稅或未足額補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向納稅人送達有關稅務文書,對已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通過個稅APP及網站等渠道進行電子文書送達;對未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的,以其他方式送達。同時,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15.納稅人如何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的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第十條規定,(一)辦理退稅
納稅人申請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辦理退稅。
為方便辦理退稅,2023年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個稅APP或網站提供的簡易申報功能,便捷辦理匯算退稅。
申請2023年度匯算退稅及其他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16.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條件,并且預計本年度的收入也不足6萬元,能否因個人原因(不屬于解讀中列舉的三個條件)放棄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仍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
1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需滿足“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條件。保險營銷員或證券經紀人計算是否超過6萬元時,是否減除20%的費用?是否減除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
保險營銷員或證券經紀人計算是否超過6萬元時,不減除20%的費用,也不可以減除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
18.我們是一家保險代理企業(即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雇傭了個人保險代理人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或財稅〔2018〕164號政策?
保險代理企業雇傭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按照財稅〔2018〕164號文件執行。
19.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應提供什么資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28號)規定:“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退稅。”
20.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規定:“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九、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轉載連接: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zcwj/rdwd/202403130919005606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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