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開具出口發票,購買方信息可以填寫外文嗎?
答: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0號)規定:四、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項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購買方各欄次的填寫。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對于銷售到國內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貨單位各項目應完整填寫。
(二)單價欄、金額欄應以換算成人民幣后的金額填寫。
(三)備注欄應頂格填寫“出口業務”四個漢字,并注明出口銷售總額(外幣)及幣種。
2.問:個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應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報《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申請表》,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納稅人身份證件;
2.現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3.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4.新購住房為新房的,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網簽)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復印件。
3.問:企業之間的訂單、要貨單需要交印花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4.問: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規定:一、繼續執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
……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繼續執行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2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
5.問:企業在申報社保時提示7至9月醫保緩繳已經可以開始繳納,是什么意思?
答: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財政廳 轉發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22〕10號)規定:二、對符合醫保發 〔2022〕21號文件規定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可緩繳7月至9月 (費款所屬期,下同)內單位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考慮到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同步緩繳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單位代扣代繳。
……
五、緩繳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后一個月內開始補繳,最遲于2022年12月底前補繳到位。緩繳期間,參保人員正常辦理醫保關系轉移、退休人員待遇、中斷參保等業務,其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由單位在規定的補繳期限內統一補繳。
上述政策中緩繳期滿指費款所屬期2022年9月,即征收期2022年10月。緩繳期滿后一個月內開始補繳,即2022年11月開始補繳,最遲于2022年12月底前補繳到位。因此,11月份在電子稅務局申報社保費時提醒所屬期2022年7-9月的醫療保險費緩繳費款可以開始補繳。補繳渠道: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社保費申報及繳納-單位社保費申報繳費查詢,申報日期起選擇“2022年8月1日”,申報繳費狀態選擇“已申報未繳款”,對查詢出的緩繳記錄點擊“繳款”進行補繳。
6.問:企業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多久之內要完成補繳?
答: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規定: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可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辦公室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辦發〔2022〕31號)規定:各地要高度重視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政策宣傳,確保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告知到位,不折不扣落實好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期限延長至2023年底、辦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等政策規定。
7.問:企業以非貨幣資產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怎么確定捐贈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
……
(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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