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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2021年熱點問題匯編(8)
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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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1.問:我們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4-6月沒有開專票,銷售額40萬,申報第二季度增值稅申報表為什么提示我40萬應該填在免稅銷售額?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問:4S店從上游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再銷售給消費者還能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嗎?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文件解讀第五條第三款:“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于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問:已經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的電子出版物,能否享受出版物先征后退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第五條規定:“已按軟件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4.問: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應在何時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5.問:企業發行了可轉換債券,現購買方將該債券及其應收未收利息轉換為股票,發行方的應付未付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點規定:“發行方企業按照約定將購買方持有的可轉換債券和應付未付利息一并轉為股票的,其應付未付利息視同已支付,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6.問:企業向紅十字會捐贈了一臺設備,在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應如何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7.問:境內企業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時都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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